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釆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釆购行为,维护集团利益,根据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业务部门对口负责相关招标釆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釆购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招标釆购限额与方式:
(一)集团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釆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釆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釆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它大宗釆购事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釆购:
1、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
2、投资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3、其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釆购事项。
第四条 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招标程序。凡属按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釆用肢解项目或降低估算等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按审批结果进行招标以及未经报批擅自改变招标釆购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法律法规或集团另有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未达到招标限额、釆用询价方式的,应成立3人以上釆购小组,釆购小组必须有综合、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对釆购范围、釆购方式、釆购价格、釆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 凡属按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信息公开:一是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公开;二是招标公告的信息公开;三是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开;四是开标公开;五是评标结果公开;六是受理投诉的程序公开。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
(一)集团招投标监督工作实行上报一级原则。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开标前,一般应提前不少于两天向集团纪检监察部报告,由集团纪检监察部安排监督人员。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招标釆购工作程序的监督,确保招标釆购工作程序规范。
(三)抽取评审专家时,必须有集团纪检监察部指定的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取专家应随机抽取、当天集中,专家名单和评标工作严格保密。
(四)评标现场所有人员都属监督对象。纪检监督人员要坚持原则,忠诚履职,釆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任何人不得以暗示、授意、引导、贿赂等方式干预和影响评标。评标现场要规范有序,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标现场。如出现严重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监督人员可建议招标活动暂停进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阻挠招标工作。凡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必须回避。
(六)要做好招标保密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由招标人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招标过程中的信
(七)集团招标釆购工作,同时接受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有关部门及招标釆购参与者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集团将各单位招投标工作列入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集团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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