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参照省交通集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集团中层副职(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父母在国内经办私营、个体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集团中层(含中层副职)党员领导干部直接报告纪检监察部,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由纪检监察部收集后上交省交通集团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将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请示。纪检监察部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将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检监察部将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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