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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港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0/12/6 8:36:00 点击:5913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集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集团科学发展,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交通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和主要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集团的各项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集体决策原则。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据决策机构的职责、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五条  集团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集团章程规定应当由集团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涉及集团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举措、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实施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二)集团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三)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人才引进计划、业绩目标和集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融资、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集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的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八)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指涉及集团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直接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命、免除;

(二)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领导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三)向上级推荐领导人员人选的确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指对集团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二)计划外重大融资、担保项目;

(三)集团本部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指超过由集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10万元以上大额度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九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涉及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

(二)涉及党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集团领导协商确定。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一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按照集团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

(二)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集团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等。

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议题书面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报至各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由集团综合事务部负责会议通知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决定。

1、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3、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4、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要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党委要团结带领党员职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相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

4、参会人员的意见;

5、会议结论。

第十六条 决策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需要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集团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分解任务和督办落实。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党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集团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集团要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干部民主生活会和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集团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监督,促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违规使用知悉的所属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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