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制激励问责对象认真接受监督,切实履行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有效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负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奖罚分明、 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 问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和集团公司机关及其负责人。
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问责,是指通过投诉、举报等形式,对问责对象直接进行问责;以集团公司机关及其负责人为主体的问责,是指由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人对下属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问责的对象是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问责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受到问责: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影响集团公司或本单位工作部署的。
(三)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随意安排使用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和其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六)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扯皮或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多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指使、授意、包庇、袒护或纵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进行违规、违纪活动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组织信任的。
(十)建设项目、大额物资釆购未按规定招投标的或违反规定釆购物资,造成严重浪费的。
(十一)责任意识淡薄,责任心差,致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受到问责的:
1、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3、在任职期间,被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评价为不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或不廉洁的。
(十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2013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