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集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集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豫办〔2012〕5号)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豫交集团党〔2010〕1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集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集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党委、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在事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集团的各项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集体决策原则。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据决策机构的职责、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集团章程规定应当由集团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涉及集团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举措、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二)集团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三)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人才引进计划、业缋目标和集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国 (境)外注册公司、投资融资、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业缋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集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威尼斯欢乐娱人城v3676的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八)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团直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由集团直接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命、免除;
(二)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杈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领导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三)向上级推荐领导人员人选的确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占集团上年度净资产2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重要新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釆购和购买服务;
(三)以参控股设立公司方式投资,收购、兼并、重组改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追加投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减资、股权转让等股权投资和股权变动;
(四)委托理财和证券、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五)融资、对外担保项目;
(六)集团本部大宗物资和服务釆购;
(七)其他占集团上年度净资产2%或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过集团上年度净资产1%或者200万元以上的现金投资、入股、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拨付);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单笔10万元以上、同一年度累计3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5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报集团批准;
(四)其他占集团上年度净资产冗或者20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本细则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代会决定事项以外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集团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见或者决定。
第十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资料完备,内容详实,目标明确,数据真实、可信,分析客观、全面,可操作性强,有相关编制规范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
(二)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充分评估和防范项目风险,有效落实资金来源等实施条件,确保投资效益,并原则上至少提前7日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及按照集团管控方案中要求的需取得集团前置审批(审核意见或建议)的事项在履行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上报交通集团,最终按交通集团审批意见实施;重要人事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原则上至少提前7日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额度资金运作,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用途、额度申请,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会议决策;对新产品开发、技术弓引进或者改造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提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相关单位或业务部门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做好基础工作。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上级对此巳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巳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等;
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二)通知与会。由集团综合事务部或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通知。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决策权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决定:
1、“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票决。赞同票超过全部有决策权人员半数的,方可通过。投票表决时应当记名并简要说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4、参与决策人员凡涉及与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有关的事项,应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5、“三重一大”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列席。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综合事务部、党群工作部等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印发会议纪要送达决策机构全体成员。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遨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
4、参会人员的意见。
5、会议结论。
第十四条 决策作出后,需要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后评估及纠错改正机制,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干部和职工,推动决策实施并监督“三重一大”的实施,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者脱离实际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十八条 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为集团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细则的实施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第十九条 集团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分解任务和督办落实,并定期向领导班子反馈。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条 集团各部门对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根据部门业务,细化“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界限,建立和完善决策准备、决策实施规则。
第二十一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根据职责权限,对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反腐倡廉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来源的有效性。决策项目来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集团规定,是否符合集团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客观需要。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范围和程序。是否属于权限范围之内,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各阶段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工作计划是否严谨周密、科学合理并得到落实;应当补充、完善的工作计划是否按要求补充完善。
(四)所属单位落实重大决策报告的情况。是否及时、准确、真实报告相关情况,需经上级单位批准的是否经过程序批复。
第二十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推荐干部。
(二)对重要奖惩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否达到一定深度、前景较好,资金来源、建设条件等是否基本落实。
(三)涉及重大项目安排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有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制度性规定。
(二)大额度资金运作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是否改变了资金数量、去向或用途。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是否有完整、有效记录。
(五)分两次以上支出的大额度资金,支出总数额是否超过批准的数额。
(六)是否存在借大额度资金运作,违规对外拆借资金、挪用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集团有关部门应拒绝办理,并按有关程序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责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釆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违规使用知悉的所属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八)不向省交通集团报告有关事项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追究责任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暂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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